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

发布日期:2025-10-30 17:51信息来源: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

委托单位: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(简称:甲方)

法定代表人:张鹏

被委托单位: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(简称:乙方)

法定代表人:易俊洲

一、委托依据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。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》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《旅行社条例》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。

(三)《市委编委关于调整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》(荆编文〔2024〕47号)。

二、委托事项

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,在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文化旅游行政检查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力。

三、委托权限

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,在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以下具体权限:

(一)行政检查。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文化旅游的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,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采取现场处理措施。

(二)行政处罚。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。乙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,必须遵守委托处罚相关规定。

对于检查中发现超出委托权限的事项,乙方应调查收集证据并提请甲方依法实施。对于不属于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以甲方名义移交有关部门。

四、委托期限

委托期限自2025年10月30日至2030年10月29日。委托期限届满时,甲方根据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可继续委托。

五、双方权利和义务

(一)甲方权利和义务

1.监督指导乙方实施受委托事项;

2.根据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决定继续委托或解除委托并进行公告;

3.对乙方开展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监督。

(二)乙方权利和义务

1.以甲方的名义实施受委托事项;

2.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;

3.加强机制、人员、装备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,确保持续符合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;

4.认真落实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制度,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,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
六、法律责任

(一)甲方对乙方实施受委托事项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;

(二)乙方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,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,乙方负责听证、复议、诉讼相关准备工作;

(三)鉴于乙方现有财务管理模式,因乙方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需要国家赔偿的,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;

(四)委托期间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职责等发生变化的,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;

(五)本委托书未尽事宜,由甲方研究决定。

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。

本委托书一式三份,甲方、乙方各执一份,报市司法部门备案一份。


委托单位: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          被委托单位: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  

2025年10月30日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5年10月30日

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.pdf


打印 关闭